安美拉:曾因传销行为遭50万重罚 现行模式仍包含多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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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美拉:曾因传销行为遭50万重罚 现行模式仍包含多种奖励
发布时间:2026-03-10 2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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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美拉:曾因传销行为遭50万重罚 现行模式仍包含多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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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美拉 :曾因传销行为遭50万重罚 现行模式仍包含多种奖励

时间:2023-02-21 00:48来源:微商电商调研 作者:微商电商调研 点击:次 过往这些年间 ,安美在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因传背景下,我国针织行业依托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 ,销行行模市场规模实现了稳定增长 ,为遭万重在此背景下 ,罚现布局相关领域的式仍国内品牌也越来越多 ,有着“新零售针

【直报网北京2月21日讯】(微商电商调研)过往这些年间 ,包含在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多种背景下,我国针织行业依托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奖励市场规模实现了稳定增长 ,安美在此背景下,因传布局相关领域的销行行模国内品牌也越来越多 ,有着“新零售针织领导品牌”之称的为遭万重“安美拉”便是其中之一 。

那么安美拉有着怎样的罚现平台背景?“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团队计酬传销案”曾披露出了怎样的内容?“YORKIRY莹润舒养精华露”自称具有消炎功效是否合规?“YORKIRY嫩肤洁面乳”是否具有美白作用?“氧气花园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肽饮品”被创始人包装出保健功效又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该平台现行的奖金制度该如何解读?“稳赚不赔”、“没有风险”的式仍广告语是否合理?

传销案发,遭到重罚

据安美拉官网介绍,安美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注册于首尔 ,2011年中国分公司落地中国杭州,2014年东阳基地分公司成立 ,总投资1个亿,占地面积28亩,意大利进口机器280台,员工总人数500人 ,目前,安美拉品牌渠道建设为新零售渠道及实体店渠道结合 。经查 ,安美拉官网(www.anmeila.com)和官方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东阳市蔻蔻针织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 ,法定代表人丁荔荔 ,股东有丁荔荔(大股东)、丁滔滔 ,注册资本200万元 ,据2021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股东们的实缴出资额仅有3万元,参保员工仅有1人。

截至目前,安美拉旗下已发展出小爷队 、放飞梦想队 、星光灿烂风火队 、璀璨人生队、舞动奇迹队等多支团队。安美拉经过多年发展,声势渐盛  ,创始人丁荔荔的名声在互联网上也变得愈发响亮,她的个人抖音账号眼下也已拥有了百万粉丝 。关于有着“拼命姐”绰号的丁荔荔的过往经历,据公开资料显示 ,此人于1982年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1998年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去常熟做生意;2008年,丁荔荔第一次创业 ,在义乌创办了丽嘉欣袜业;2016年,丁荔荔和其他12位创始人创办了安美拉,当时注册了浙江美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 ,同年7月,安美拉系统正式上线;安美拉创立后,其业绩也是突飞猛进,有数据显示 ,经过短短10个月时间 ,安美拉的营业额就达到了一个亿 ,升级为最高级别的代理足足有1050个 ,5个月后 ,安美拉业绩突破了两个亿。

2019年2月 ,彼时的丁荔荔曾在微博上发表了这样的感慨:“不敢做互联网的人说:‘互联网是传销 、是赌博’  ,与时俱进的人说:‘互联网是逆袭,让你华丽转身’。”

但颇为讽刺的是 ,转眼间到了3月下旬,“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团队计酬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市监管罚字〔2019〕00073号)便得以公示  。调查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都是安美拉品牌真正的经营主体 ,直至该公司在东窗事发后完成注销 。事发前,丁荔荔本人也时常以“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拉手贸易创始人”的身份抛头露面。

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设置有特约、代言人 、总裁 、梦想合伙人等微商代理级别,相应的准入门槛条件依次是一次性购买380元 、3000元、12000元 、46000元的货物,各级别有不同的进货差价 ,级别越高,拿货价越低 ,卖货利润越高,同时针对梦想合伙人级别的代理商还设置有一系列的奖励模式:推荐奖 、销售提成 、团队奖励等。实际上 ,合伙人的业绩包括了下级代理商的业绩以及下线合伙人的业绩 ,也就是整个团队的业绩,假如团队业绩较高,就可以拿到更多的销售奖励 ,以此鼓励合伙人发展人员组成团队,以团队计酬的方式给予奖励 。在推行上述奖励模式期间,该公司共发展梦想合伙人级别代理商1000余人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最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关于模式细节,经调查发现,安美拉经销商阿梅(化名)在当时曾发布了如下资料进行过解读 :

顺带一提,就在上述处罚发生一年前,拉手贸易公司还曾遭到过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市监管罚字〔2018〕06144号),据“浙江拉手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显示,经查明  ,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开始生产标有“全棉时代”字样的打底裤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图片来源 :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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