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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图来自 :中国裁判文书网 【直报网北京8月12日讯】(反传防骗联盟)近日 ,引出移交反传防骗联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薛金云与涂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 。彭墩 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武陵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人民本案中,法院薛金云称其接受涂元珍游说投资“彭墩实业” ,公安并于2018年4月17日交付涂元珍100000元现金,民事涂元珍也陈述薛金云和她的诉讼涉传哥哥 、嫂子在彭墩实业参加了启动大会,引出移交“彭墩实业”给了薛金云等值货物 ,彭墩薛金云交的武陵钱其已经转给了“彭墩实业”的“业务代表”胡蓉,而从涂元珍的人民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4月17日涂元珍向胡蓉的法院账户转入115000元,胡蓉于当日向涂元珍的账户转入25000元。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牟取非法利益的 。” ![]()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薛金云、涂元珍、胡蓉以及所谓的“彭墩实业”之间的行为具有传销活动的特征,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 ,本案应驳回起诉 。 反传防骗联盟在天眼查发现 ,“彭墩实业”隶属于湖北彭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德华 ,该公司有多起“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 。2018年5月9日 ,中国商报的记者曾暗访过彭墩电商直销事业说明会。会议上,彭墩电商直销事业的入门需要先成为会员,会员分为三个层级,“银卡”需花费6750元 折合5000PV值(PV值系直销公司专业术语,与积分类似)、“金卡”为13500元 折合10000PV 、“钻卡”为32400元 折合24000PV,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后会得到相应等值的产品。而彭墩电商的产品也分为三个系列,长寿系列、富硒系列 、生态系列 ,其中高纯度小分子大豆肽被宣称销售额过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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